凡在我县境内发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餐饮服务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均可进行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可按涉案货值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宣恩县行政区域内且属于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有关食品药品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并根据投诉举报人的申请而予以相应的奖励。
一、投诉举报方式:
(一)电话:12331(24小时接听);
(二)来信: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股收;
(三)网络:宣恩县政府网络问政平台、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四)来人、来访: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2号上湖塘老地税院内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其它方式。
二、投诉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依法作出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投诉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投诉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投诉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投诉举报奖励实施原则:
(一)投诉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投诉举报,对匿名投诉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投诉举报人真实身份,且投诉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分别投诉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投诉举报人;其他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投诉举报奖励,奖金由投诉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投诉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五、投诉举报奖励的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投诉举报方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投诉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投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六、投诉举报奖励具体标准:
(一)属于一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内部职工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病死畜禽肉及腐败变质原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回收食品重新回炉加工等违法行为的特殊投诉举报,经查实并处理后,除给予投诉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外,再按本办法第八条(一)至(四)相应的情形予以奖励。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我县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投诉举报,其奖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写出专题报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兑现奖励,但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告知其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或者在受理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移交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县食药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举报人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恶意串通、套取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举报人领奖资格,对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承担责任。
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