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塑造良好的城市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公安交通部门、县工商部门、县城管部门联合组成专班,对我县城区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以及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等,已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相关装置的,请于2018年1月17前自主拆除,自2018年1月17日开始,全县交警和城管将开展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收缴一起”。
二、违反规定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1、对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摩托车驾驶人,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元罚款。
2、对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的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处50元罚款。
三、对摩托车、电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其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在泊车位内,侵占人行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县城管部门联合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拖离现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对生产、销售擅自改装、加装雨篷、遮阳伞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四款之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的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加工制作商品或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各摩托车销售、维修、摩托车雨蓬、遮阳伞经营者要严格自律,守法经营,严禁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或者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摩托车、摩托车雨蓬、遮阳伞等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造成损害的产品。请各经营者收到本《通告》当天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下架相关产品,并通知生产者召回。逾期,各经营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宣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作没收产品、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5日起实施。
宣恩县城市管理局
宣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宣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