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琳 张垣淼)涉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少数人由于文化程度低,对其严重危害性认知不足,私藏枪支。近日,刘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宣恩县法院依法判处管制十个月。
十多年前,刘某从他人手中得到一只“火枪”,遂将枪支一直存放于家中,并未办理民用持枪资格证。2016年3月16日,民警在其家中将枪支起获。经鉴定,刘某所持枪支属自制火枪,性能良好,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备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