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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09:28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依法对被告人孟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孟某通过京东商城,于2017年9月18日,以228元购买一支枪支。孟某担心自己脾气不好用枪伤害他人,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宣思县珠山镇自己住房楼下将枪支交与被告人刘某保管,刘某遂将枪支带回家中并将枪支藏匿于自家住房二楼至三楼楼梯间处。2018年6月2日宣恩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事件,并于6月2日立案侦查。经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购买的枪支为建筑装潢业专用的射钉器,属民用管制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孟某、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  孟某因一时好奇,从京东商城购买枪支。给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最终给自己也给朋友带来了牢狱之灾。

作者:金梦瑶

编辑:杨天成

审核:郑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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