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寨​两村民乱砍林木犯法领刑

10-15 16:12  

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两名被告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万寨乡铁厂沟村大茅坡林场系铁厂沟村三组和十组集体所有,1994年1月1日,万寨乡铁厂沟村三组与王某A签订林场承包管理合同,合同期限30年。2008年铁厂沟村十组村民与王某A、王某B等人签订合同。2016年古历10月至11月,为砍树做柴,被告人姚某、向某某只得到林场管理人王某1同意处理压在路上和土边的雪压树木,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和取得林场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采伐大茅坡铁厂沟村三组林场树木。经检验,共采伐林木80株,活立木蓄积16.8694立方米。其中,马尾松79株,活立木蓄积16.6685立方米;杉树1株,活立木蓄积0.2009立方米。经宣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木材价值39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向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铁厂沟村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初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量刑情节,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情况下,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归案后和庭审中对砍树的事实均未予否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自的量刑情节,且县司法局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周颖 黄微

责任编辑:田长英                                            

值班总编:孟英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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