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起,所有机动车在宣恩县城区范围内禁止鸣笛

08-01 16:07  

关于城区道路严禁鸣笛的通告

广大市民及驾驶人朋友:

为倡导文明出行,引导机动车辆在禁鸣区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安全文明规范行车,严控交通噪音污染,净化城市交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宣恩县主城区禁止机动车鸣笛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宣恩县城区范围内。

二、禁鸣规定:2018年8月1日至8月8日为全面宣传阶段,2018年8月9日起,所有机动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在禁鸣区域内24小时禁止鸣笛。

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广大市民及机动车驾驶人,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必须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遵守本通告规定。对违反禁鸣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自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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