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06-15 10:03  

关于敦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全县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存在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父母居住在黑、脏、乱、差等简陋的危旧房中,以及子女有赡养能力而推脱逃避赡养义务等不法行为。为严厉打击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赡养老人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以下行为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

(一)赡养人让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让老年人超体力劳动、有病不让医;

(三)窃取、骗取、索取老年人财产;

(四)对老年人实施冻饿、殴打、捆绑、残害、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

(五)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赡养人;

(六)其他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

三、具有以上不法行为的赡养人应限期纠正不法行为,自觉履行赡养义务:

(一)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必须在2018年7月30日前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否则司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追究法律责任。被赡养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能纵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对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子女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对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被赡养人生活困难的,司法机关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打击,并在全社会进行通报。

四、对赡养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到事发地进行公开审理,达到警示教育的社会效果;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严厉打击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依法判决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可纳入诚信体系管理,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及购买不动产等,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义务人应立即停止不法行为,积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否则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鼓励广大群众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违法行为向所在基层组织及司法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宣恩县人民法院 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宣恩县公安局 宣恩县司法局

宣恩县民政局

2018年6月8日

宣恩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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