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县院运用检察技术成功纠正了一起刑事伤害案件,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重伤改正为轻伤。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杨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1个月。
据了解,该案是该院运用检察技术成功纠正的第一起刑事伤害案。2016年2月26日,该院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送来的《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书》,要求对杨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接到委托后,该院法医认真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发现案卷中关于被害人相关病历资料不全,被害人体表损伤为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存在疑问,鉴定书对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达到重伤二级的认定也是片面的。通过审查公安机关补充的病历资料,认为对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达到重伤二级及体表损伤达到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有待进一步审查。遂将此案上报州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并组成专门鉴定小组,重新查阅并复印被害人详细病历资料,结合案情及病历资料,经过鉴定小组认真审查,认为原鉴定意见仅凭被害人入院时测量的一次血压和脉搏次数为依据,鉴定为重伤二级的鉴定意见不成立;认为被害人体表损伤达到轻伤一级的创口累计长度计算有误。法医鉴定小组成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认定被鉴定人舒涛休克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体表的损伤程度亦属于轻伤二级。本院技术部门向公诉部门出具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不同意原鉴定书重伤二级及轻伤一级的鉴定意见,被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为轻伤二级。公诉部门以重新鉴定的轻伤二级鉴定意见,向宣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近年来,宣恩县检察院不断强化科技强检力度,不断配强检察技术力量。检察技术部门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工作理念,依法审查,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注重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辨别真伪,区分是非,确保文证审查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有效推进了司法办案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