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战时应战、平时应急报警需要,我办拟于2016年9月18日试鸣县城人民防空警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9月18日是“九.一八事变”84周年国耻纪念日,届时,全州8县市将同时鸣响,请广大市民理性对待不要惊慌。
二、防空警报分为预先警报,鸣36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3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一声长鸣3分钟。
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战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损坏。需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四、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属专用信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号,不得占用、混同人民防空警报通信专用频率,不得阻挠、妨碍人民防空警报信号鸣放。
宣恩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