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请程序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提交证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存折账户复印件,填写《湖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存折账户复印件,填写《湖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3.逐级审核。乡镇民政办(残联)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和县民政局复审。县级残联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对象纳入补贴范围。
4.补贴发放。符合两项补贴的对象在当月15日前递交申请并通过乡镇民政(残联)初审报县民政、县残联审核完毕后由县残联当月发放,在当月15日以后申报并通过的由县残联次月发放。
四、注意事项
1.享受低保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5.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6.残疾人两补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原则,对低保被取消的和死亡的补贴对象,从取消和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
五、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厅发【2015】96号、《省民政厅 省残联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15】45号)。
六、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张晓霞 宣恩残联就业所所长 13329827188 583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