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2]第68号)、《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第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宣恩县商务局积极响应政策:
一、组织专门人员,现场对所以生产、进口、销售和初次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点燃式机动车企业进行宣传机动车污染排放调整标准;
二、安排检查人员,现场对所以生产、进口、销售和初次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点燃式企业进行台账、库存数据检查,是否符合最新标准;
三、协调相关企业,加强对本企业、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宣传工作。
宣恩县商务局
201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