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01-20 17:19  

 

 为了认真做好我县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宣政发[2017]2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宣恩县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办理事项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3)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享受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一)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到县公安局办理落户证明和户籍证明,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首套房证明,并将落户证明、户籍证明、首套房证明提交给售房单位。

(二)售房单位将购房人的购房资料提交给县住建局房产股。

(三)县住建局房产股按照《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对购房人的优惠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对认定合格的核发《商品房去库存优惠资格证》。

(四)购房人凭《商品房去库存优惠资格证》到县人社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优惠手续;到县住建局办理契税、维修资金补贴优惠手续;到县国土资源局依规申请办理宅基地退出补偿手续;到自来水供应单位办理用水优惠手续;到开发企业办理房款优惠手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所属危房拆除的本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凭《商品房去库存优惠资格证》到村镇服务中心办理危房改造补贴手续;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锁定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凭《商品房去库存优惠资格证》到乡镇扶贫办办理易地扶贫搬迁补贴手续。

(五)开发企业凭县住建局出具的《购房优惠花名册》到相关经营单位办理服务性收费优惠手续、凭《商品房去库存优惠资格证》到相关银行办理按揭货款优惠手续。

 (六)县财政局凭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的用款申请,分别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契税和维修基金、宅基地退出补偿等方面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房地产去库存主要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哪些?优惠的标准是多少?

(一)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优惠对象和标准

1、优惠对象: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新落户的本县农民。

2、优惠标准: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本户实际参保人口由县财政按100/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连续补贴5年。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本户实际参保人口由县财政按150/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连续补贴5年。

3)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本户实际参保人口由县财政按150/人·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连续补贴5年。

二)契税、维修基金和公证费等优惠对象和标准

1、优惠对象:外来人口、本县农民和城镇居民。

2、优惠标准:

1)购买新建首套商品住房的,契税、维修基金按应缴额的70%进行财政补贴,不动产登记费、贷款“面签”委托公证费均免收;

2)购买新建商业门面的本县农民,契税按应缴总额的40%进行财政补贴,维修基金按应缴总额的70%进行财政补贴,不动产登记费、贷款“面签”委托公证费均免收;

3)购买新建商业门面的城镇居民和外来人口,契税按应缴总额的30%进行财政补贴,维修基金按应缴总额的70%进行财政补贴,不动产登记费、贷款“面签”委托公证费均免收。

(三)相关服务性收费优惠对象和标准

1、优惠对象: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外来人口、本县农民和城镇居民。

2、优惠标准:

1)购买新建首套商品住房的,自来水水价格优惠20%,连续执行2年。

2)购买新建首套商品住房的,计入房价部分的自来水、有线数字电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和初装费用,专业服务单位对开发企业优惠20%,开发企业对优惠对象从总购房款中每户优惠200元。

3)购买商业门面的天燃气(生产用)入户费优惠30%,材料费用不在优惠范围内。  

(四)宅基地退出补偿对象和标准

1、补偿对象:购买新建首套商品住房且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新落户的本县农民。

2、补偿标准:自愿将宅基地(含晒场等生产设施用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县人民政府按每亩5万元给予补偿。自愿退出宅基地,将宅基地(含晒场等生产设施用地)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后,继续由原宅基地使用者承包经营的,县人民政府按每亩3万元给予补偿。

三、可纳入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范围有哪些?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二)退出后可以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

(三)使用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地上房屋所使用的农村宅基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闲置未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五)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不纳入退出范围。

四、农村宅基地退出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合理补偿原则。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对退出人应当给予相应补助。

(三)科学利用原则。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方式合理利用,优先复垦为耕地。

(四)统筹推进原则。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整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序推进。

五、宅基地退出如何办理?

(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2、户口簿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4、退出宅基地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5、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所在地国土资源所。

(三)国土资源所对退出宅基地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现有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人与村委会、国土资源所三方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

(四)国土资源所应自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县国土资源局。

(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注销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六、什么是“农民安家贷”?

“农民安家贷”是由政府提供全力支持,农业银行倾情打造,专门针对农民到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所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真正实现惠农便民。

(一)申请人信用评分在现有基础上予以降低。

(二)在规定的首付比例和贷款金额内,简化个人收入证明材料。

(三)实施差异化利率优惠,首付比例在30%以上的,执行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0.9倍的优惠利率;首付比例在30%以下的,执行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0.95倍的优惠利率。

(四)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还款。

(五)首付比例最低可下调到20%

 七、什么是“优惠贷”?

“优惠贷”是县农村商业银行,针对外来人口、本县农民和城镇居民进城入镇购买新建商品房所发放的惠民按揭贷款。对购买首套住房的按揭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9.5折的优惠利率,首付款比例下降为25%

 八、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可否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若连续或一次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农民进城入镇购房落户可享受哪“四个不变”和“七个同等”优惠政策

(一)“四个不变”:

1、原所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

2、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变。

3、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4、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变。

(二)“七个同等”:与当地常住户口居民同等享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服务等七个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在哪些楼盘购买商品房可享受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

县城区已办理预售许可且开发量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乡镇集镇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十一、在什么时间购买商品房可享受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

首次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时间为2017120日至20176月底。

十二、享受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契税、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由购房人先缴,后凭发票到县人社局、县住建局申请领取补贴部分。

(二)购房优惠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一名农业户口的,其优惠政策按农民身份享受。

(三)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所属危房拆除的本县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合并统筹执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锁定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合并统筹执行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四)开发企业内部股东购买本企业房产的不得享受房地产去库存的有关优惠政策,还建户不得享受房地产去库存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享受优惠政策的购房户原则上购房后不得退房,若确需退房的,需要先将享受优惠的资金足额退回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六)在2017120日前已购买商品房并网签的,若退出原网签的商品房后再重新购买,不得享受房地产去库存相关优惠政策。

(七)未尽事宜,经研究确定后由县住建局适时发布。

 

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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