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服装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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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服装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7〕17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湖北省服装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12月18日

附件

湖北省服装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服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销售服装的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服装销售明码标价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装明码标价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服装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按照质价相符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及季节、质量状况和品牌等因素合理制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服装的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其名称、品牌、材质、产地、型号、规格、价格、计价单位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

服装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标示价格有附加条件的,应当一并醒目标示。

第七条 服装批发市场兼营零售,经营者应当分别标明批发、零售价格和享受批发价格的起点数量及相关条件。

第八条 对可以分开销售的“成套”服装,经营者应当标明套内服装件数和单件零售价格。“成套”服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套内单件零售价格的总和。

第九条 经营者降价销售服装,应当使用明显区别于正常销售价格的标识,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和原价、现价及降价销售的期限。处理品还应当特别标明处理原因。

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经营者应当完整保留降价前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条 经营者开展服装促销活动,除按正常销售标示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二)实行赠券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柜台或者品牌等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详细内容;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柜台或者品牌等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经营者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促销,所标示的促销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经营场所标示的价格。

第十一条 服装销售有售后服务的,应当标明所标示的价格是否包含相关售后服务费用。售后服务另行收费的,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完成时限、收费标准等。

经营者承诺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售后服务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三包”的内容和条件、时间。

第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服装的,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验证、保存在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服装的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督促其明码标价,并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在网站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有关价格信息,应当与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服装的经营者在其商品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信息一致。

网络服装交易价格举报的受理、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使用虚假、模糊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同一交易场所内,有不参加降价销售、价外馈赠等促销活动的柜台、品牌,标称“全场”范围降价、促销;

(五)对此前未销售过的服装,以原价、降价、优惠、打折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

(六)以“最低价”、“零利润”等与事实不符,或者“特价”、“秒杀价”等无从比较的价格标示,欺骗消费者;

(七)标示的“降价”、“优惠价”、“折扣价”的幅度与实际不符;

(八)混淆服装实际生产地或者品牌注册地,虚抬服装品质;

(九)以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手段,虚假折扣、虚假让利;

(十)隐瞒价格附加条件;

(十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提醒告诫后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湖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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